清环清城罚〔2022〕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赖义光:
身份证号码:
性别:男民族:汉
户籍地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16日、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你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民平村委会向西村后山的废弃鸡场内从事高温剥离废海底电缆加工项目,未依法取得审批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1年9月开工建设,总投资额约人民币13万元;你从事的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完全未建设、未验收,已于2021年9月份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2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1月16日、2021年12月9日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2号),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收到你提交的陈述申辩书等相关材料,我局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事实、理由、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复核,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我局认为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提交的证据不影响你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你的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因此我局决定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将该加工项目恢复原状,并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伍拾元整(¥3,250.00)。
你的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伍仟元整(¥425,000.00)。
综上,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高温剥离废海底电缆加工项目恢复原状,并决定对你合并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捌仟贰佰伍拾元整(¥428,25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