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佳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02MA51KQ8P2Y
法定代表人:谭祐根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定安社公下村原来旧定安大队部背后(定安小学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检查时,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厂新建三条塑料热熔造粒生产线,未依法取得审批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0年10月开工建设,并于2021年9月完全建成并投入使用至今,总投资额约人民币50万元;2.你厂新建的塑料造粒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21年9月投入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2021年12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2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0日向你厂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1号),告知你厂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2年1月12日收到你厂提交的陈述申辩书等相关材料,我局对你厂提出的陈述申辩事实、理由、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复核,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我局认为你厂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提交的证据不影响你厂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厂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厂的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厂将该项目恢复原状,并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
你厂的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00)。
综上,我局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塑料造粒项目恢复原状,并决定对你厂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柒仟伍佰元整(¥237,5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