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卡西奥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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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云军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城B10号地(车间一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10日晚上,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1号压延机、1号发泡炉有废气跑冒,存在废气收集不完善的情况;
2.你公司危废仓库内废有机溶剂桶未粘贴危废标识;
3.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未设置采样平台;
4.你公司锅炉车间外露天堆放废有机溶剂桶,不符合国家贮存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相关书证证实,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4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1年11月28日收到你公司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等相关材料。
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等相关材料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不予行政处罚和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公司提出的意见,维持对你公司上述四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进行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
你公司的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进行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
你公司的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进行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你公司的第四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进行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零贰万元整(¥1,02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4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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