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金丽棋皮革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KDJG8K
法定代表人:罗志鹏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陂坑村华电工业小区(叶湛英厂房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2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印刷工序在作业过程未关闭推拉门进行密闭,且废气治理设施中的喷淋塔未开启;
2.危废仓内的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未按规定粘贴标识;
3.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书证证实。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1年11月23日收到你公司提交《关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42号)的陈述和申辩》等相关材料。
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予采纳你公司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你公司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定性,且不符合从轻者减轻对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维持对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进行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
你公司的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你公司的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进行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34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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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4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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