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3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杰灿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58TWY5P
法定代表人:罗燕丽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马头村清远市杰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园区内A区第A3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车间内堆放含有废电路板(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代码为900-045-49)的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经过磅称重重量为77.38吨。
以上事实有2021年12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2月24日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18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2年3月7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放弃陈述申辩说明书等相关材料,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3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18号)、《送达回证》《清远市杰灿金属有限公司放弃陈述申辩说明书》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4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