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3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溢盛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88288876G
法定代表人:毕文校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南村村民委员会郑屋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14日晚上,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组织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FQ-OR0730-1)进行监测,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1〕第614号),你公司废气排放口(FQ-OR0730-1)的颗粒物折算浓度均值为62.5mg/m³,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限值20mg/m³的2.13倍,一氧化碳折算浓度均值为403mg/m³,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限值200mg/m³的1.02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相关书证证实,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1年12月15日收到你公司的听证申请材料,该案于2021年12月28日举行听证会。
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你公司于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等相关材料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不予行政处罚和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公司提出的意见,维持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进行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275,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4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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