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5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瑞和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6YRNQXF
法定代表人:朱华兵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界牌循环经济产业园内厂房B清远市胜利铜材有限公司D11#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原名清远市清城区丰润包装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预发泡工序正在运行,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排放,但你公司预发泡工序配套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喷淋塔+UV光解设施)中喷淋塔的喷淋水箱内没有水,喷淋塔未正常运行。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清远瑞和润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清远市清城区丰润包装材料厂《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现场检查照片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7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于2022年1月6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申辩意见》相关材料,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影响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依据充足、证据充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因此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由于你公司建设项目为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7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