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5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国顺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51653112K
法定代表人:李飞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北江工业园名了班地段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2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外空地堆放有1堆约5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塑料,及1堆约2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电线皮,共7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时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未存放于防止雨水径流进入的贮存场所内,未建设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的措施,未设置导流渠)。你公司存在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清远市国顺塑料五金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清远市国顺塑料五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一组及其他书证证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2年1月24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相关材料,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4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