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6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蔡全义: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
清远市明义金属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担任清远市明义金属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取得废电路板(危险废物类别HW49)的资源化利用资质,现场东侧车间正在进行含电子元件的废电路板拆解加工,经过磅已拆解的废电路板,重量为6.44吨,经核查,废电路板的来源为拆解废电表时产生。另外,在你公司西侧车间发现有大量用铁罐装已拆解的电子元件、废电路板碎料及杂铜,经过磅,包括废电路板、电子元件等危险废物及杂铜总重为31.24吨,经核查,废电路板、电子元件的来源为拆解DVD机等家电时产生。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检查)笔录》一份、《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四份、2022年2月1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两份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2年3月15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25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个人于2022年3月17日提交陈述申辩,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认为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决定采纳你个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相关栽量标准,由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发现后及时中止、改正,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标极配合调查取证,综合考虑你个人汶川地震捐款等社会贡献,我局决定对你个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邮政编码:511500
联系人:崔健欢 电话:0763—393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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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5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