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6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甄诚货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WU4T295
法定代表人:甄伟杰
单位地址:清远高新区嘉福工业区嘉怡路24号C3区厂房
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你公司生产车间进行打磨、刷胶作业时,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通过排风扇向外界排放;2.你公司有机废气排放口采样口设置不规范,未设置采样平台。
以上事实有2022年1月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2年1月1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关于<广东甄诚货架有限公司年产金属展架600吨及年产木制展柜8000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一份、《广东甄诚货架有限公司年产金属展架600吨及年产木制展柜8000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及相关书证证实。
你公司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规定。
你公司第二项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30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书》,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依法维持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第一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由于你公司处于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对该项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第二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由于你公司处于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排放口排放的为B类污染物,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对该项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综上所述,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9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