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6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荣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27A003G
法定代表人:区伟强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办荷兴工业园(新城E47号区)自编01号厂房
清远市清城区荣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荷兴工业园厂房内,存在贮存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废铁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未存放于防止雨水径流进入的贮存场所内,未采取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的措施,未设置导流渠等)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2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2年3月11日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书》,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并现场复核,决定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9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