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6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广物众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1532959T
法定代表人:李军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B28号区
清远市广物众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公司正常营业,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危废仓内未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废仓内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堆放物理间隔距离不足,不符合危险废物集中场所的建设规划;
2.调漆房使用油性油漆,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2年3月11日收到你公司《关于清远众盛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并现场复核,决定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145,000.00)。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145,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9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