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7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二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J4Q6OR
法定代表人:张文勇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民安管理区老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17日晚,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二区车间内堆放有10余吨混合废电路板(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的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代码为900-045-49)的固体废物,车间内2台破碎生产设备的投料口上有正准备破碎的废电路板,并在摇床生产设备上发现“电子元件”物体。经现场称重,你公司二区车间内夹杂废电路板的固体废物共有14.88吨。经核实,你公司并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资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相关书证证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2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
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不予行政处罚和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公司提出的意见,维持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进行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2,5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9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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