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7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番亿聚氨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9971521X4
法定代表人:唐定凯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雄兴工业区B区B7地块
清远市番亿聚氨酯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21日及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有机溶液回用前临时存放在吨桶,属于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规范贮存,废有机溶液吨桶露天堆放于车间外;2.未建立废有机溶液等危险废物回用台账。
以上事实有2021年12月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月1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2年3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辩,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并现场复核,决定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第一项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你公司第二项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相关裁量标准,你公司涉及危废数量2吨以下,此前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已改正,我局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公司第二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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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崔健欢 电话:0763—3939798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7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