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7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求美印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53680792J
法定代表人:王道准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龙腾工业开发区厂房(原清远市北源化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面积1000平方)
清远市求美印务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公司生产设备正常运行,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的行为:
1.制袋机工序车间配套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
2.现场废油墨桶(危险废物类型HW12染料、涂料废物,废物代码264-013-12)露天堆放在厂区大门右侧,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
3.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4.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2年3月10日收到你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并现场复核,决定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二、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三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第四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2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