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7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统塑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02009591
法定代表人:陈永委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浩良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克拉管车间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正常开启和使用配套废气治理设施,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0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23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2021年11月15日你公司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决定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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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5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