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7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兴宇五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70116160A
法定代表人:高伟文
单位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民安管理区塘邦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远市兴宇五金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A1区车间内露天堆放约12吨废五金、废马达等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2.你公司新建从事废五金废电机拆解的A2、A6、A10、A13、A14等车间,未依法取得审批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9年10月开工建设,并于2019年12月完全建成并投入使用至今,总投资额约人民币50万元;3.新建的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已于2019年12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2年1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月18日、2022年1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31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2022年3月17日,你公司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决定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由于你公司露天堆放行为是首次违法,并已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你公司的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以及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由于你公司新建项目于2019年12月建成,至今已超过二年,因此,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的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及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裁量标准,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420,000.00)。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三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合并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42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6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