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7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志豪信建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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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阮帮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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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志豪信建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厂区北面厂房内有清洗静电吸附设备散热器的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表面处理车间外至厂界的棚底下,放置有多片已清洗完的散热器,以及若干桶装有清洗散热器后收集的DOP油。有5片更换下来仍未清洗的散热器露天堆放在清洗池旁,没有采取任何遮覆措施,现场地面有明显油迹。厂界围墙下有雨水渠,并建有3个沙井,由于堆置散热器的场地雨棚不能完全阻隔雨水溅入场地,经雨水冲刷后,堆置场地地面的油垢能顺着雨水流入厂界旁的雨水渠,同时散热片清洗后,在晾置时滴落的清洗废水也能通过雨水渠汇入沙井从而流入厂房外的市政雨水管网。你公司存在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4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7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