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7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承兴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88663127Q
法定代表人:罗祐谦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循环经济产业园(石角镇界牌工业区兴域铝业有限公司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4号车间投资约8万元新建一条PVC压塑生产线并投入使用;
2.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内的危险废物HW49废活性炭、HW08废机油等包装容器及区域墙体均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危险废物贮存仓库未设置导流渠、收集池,地面未设置防腐地坪漆等,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证据照片及相关书证证实。
你公司的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4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2年4月24日收到你公司提出的《关于清远市承兴塑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陈述和申辩书》等相关材料。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依据充足、证据充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因此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PVC压塑生产线项目恢复原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1,400.00)。
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00)。
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PVC压塑生产线项目恢复原状,改正第二、三项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合共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陆仟肆佰元整(¥236,4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2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