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7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快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31477136U
法定代表人:张小民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广清大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监督检查,现场有两条挤出生产线正常生产,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两条挤出生产线中的冷却废水经私设管道外排至厂区雨水渠最终排放到市政管道,而未按环评要求统一收集到你公司配套的沉淀池循环使用;
2.上述挤出生产线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生产过程中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
3.暂不能利用的约10吨(以下)“彩膜”边角料,未按照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存放于防止雨水径流进入的贮存场所内,采取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的措施,设置导流渠等)进行贮存,露天贮存在车间外空地。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环评报告、排污许可证及其他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你公司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4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于2022年4月24日我局收到你公司《申诉书》等相关资料。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你公司关于本案中第一项、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对本案的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因此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该项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
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该项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
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合共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伍仟元整(¥565,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2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