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8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02MA541BJ30B
法定代表人:李均武
详细地址:清远市横荷镇百加管理区107国道东田寮贤华制衣有限公司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月7日,我局对你厂检查时,你厂现场正在生产中,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没有开启。
以上事实有2022年1月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月1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
你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1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27号)及2022年3月11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厂在2022年3月12日提交书面听证申请书。2022年4月13日我局在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五楼召开处罚听证会议。
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你厂在检查后迅速对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改正态度积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从轻处罚情节,因此采纳你厂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厂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6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
城分局2022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