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8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金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7AN8J6L
法定代表人:张先才
单位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长冲村委会肖屋村50号
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从事年加工30000件五金制品加工建设项目,已建成除油池、磷化池,一条固化喷涂生产线及一套UV光解加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总投资额为48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年加工30000件五金制品加工建设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2年4月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一份、清远金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清远金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照片一组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5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由于你公司年加工30000件五金制品加工建设项目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设备处于安装阶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并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3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