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8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燕洲农业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5X1DW8P
法定代表人:简傅贤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汉塘村长岭仔自编01号
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鱼塘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原养殖奶牛478头,你公司于2018年扩大养殖规模,投资300万元购入约200头奶牛,加上奶牛繁殖,奶牛养殖数量增加至800头,养殖规模发生重大改变,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你公司奶牛养殖项目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已投入生产经营;3.你公司约80吨牛粪堆放在粪棚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4.根据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TR21070573)结果显示,你公司鱼塘外排废水悬浮物为925mg/L、化学需氧量为1040mg/L、氨氮为187mg/L、总磷为31mg/L、粪大肠杆菌群为1.3*107个/L,分别超过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316—2009)规定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悬浮物为200mg/L、化学需氧量为400mg/L、氨氮为80mg/L、总磷为8mg/L、粪大肠杆菌群为1*104个/L)的3.625倍、1.6倍、1.3375倍、2.875倍、1299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6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1年8月5日收到你公司《关于请求从轻处理的申请》,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并现场复核,决定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你公司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并责令立即改正。
你公司第四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合共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6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