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8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金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666518144
法定代表人:张立有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区雄兴工业大道B区8号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投资人民币119.5万元,从2022年1月起,建设1台压延机、2台发泡炉,至今未建成投产;投资人民币4万元,于2022年1月底建成1条废旧PVC造粒线及其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并投入生产,上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2.PVC造粒线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
3.约1.5吨暂不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PVC回收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未存放于防止雨水径流进入的贮存场所内,未建设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的措施,未设置导流渠)。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3月22日《询问调查笔录》、《关于清远市金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年产人造革1500万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远市金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清远市金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照片一组及其他书证证实,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2年4月2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关于清远市金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处罚减免的申请书》相关材料,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影响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依据充足、证据充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因此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以及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报告书类,且已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一般区域,设备安装阶段,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近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配合执法调查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75%罚款”“报告书类,且已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一般区域,已投入生产,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近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配合执法调查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25%罚款”之规定,由于你公司扩建项目属于报告书类,且已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位于一般区域,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近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配合执法调查,压延机及发泡炉处于安装阶段,废旧PVC造粒线及其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已投入生产,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扩建项目恢复原状,并决定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压延机及发泡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119.5万元1.75%的罚款,及废旧PVC造粒线及其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总投资额(人民币)4万元2.25%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捌佰壹拾贰元伍角整(¥21,812.50)。
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以及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限期内改正,报告书类,且已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一般区域,6个月以下,近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对单位处35万元罚款”自由裁量规定,由于你公司废旧PVC造粒线及其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已自行断电并正在拆除,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
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涉及固废数量5吨以下,无同类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处罚款10万元”之规定,由于你公司涉及的固体废物约1.5吨,且已整改,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扩建项目恢复原状,并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肆拾柒万壹仟捌佰壹拾贰元伍角整(¥471,812.5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3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