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8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世捷包装制品(清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MD883J
法定代表人:陈东亮
详细地址: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河路26号之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注塑工序正在运行,有有机废气产生、排放,但你公司注塑工序配套的UV光解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使用,且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仓库中有8桶HW08废润滑油包装桶上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2.危险废物容器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2021年12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12月16日《询问调查笔录》、世捷包装制品(清远)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世捷包装制品(清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一组及其他书证证实,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2年3月31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关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2022)36号申辩报告》相关材料,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年度内属于首次违法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由于你公司年度内属于首次违法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不予处罚的情节,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