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8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乐飞:
身份证号码:
清远市润辉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105车间场主
详细住址:清远市润辉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105车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22年4月2日晚上19时许,你驾驶车牌号为粤R52W27的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将你位于清远市润辉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105车间货场内1.47吨在拆解水表、废旧马达等过程中产生的无价值废物(含碎玻璃、橡胶圈、泡沫等)倾倒在石角镇华鸿大道生活垃圾堆放点,于4月9日被我局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书证予以证实,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5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2022年5月27日向我局递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并现场复核,决定采纳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