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8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庆鸿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QGNA57
法定代表人:管洪祥
详细地址:清远高新区龙塘工业园银源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1日我局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废气收集密闭房损坏和废气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二是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三是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废机油桶;四是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1年11月2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据1组及其他书证证实,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1年11月2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5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23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50号)、2022年1月6日《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2)》的相关裁量标准,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
你公司的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之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2)》的相关裁量标准,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公司的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2)》的相关裁量标准,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公司的第四项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名录》范围,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对此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元整(¥39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3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