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8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豪杰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M9HE9H
法定代表人:钟志杰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马头村委会S269线公路边厂房
清远市豪杰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从事废五金拆解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于2016年3月动工建设并投产;
2.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行;
3.大量废五金露天堆放,未采取防雨防渗或其它无害化措施;
4.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规范收集、贮存;
5.废铅蓄电池贮存场所未张贴危险废物标识。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1月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2年1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45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提交陈述申辩,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认为你公司第一、三、四、五项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行政处罚;你公司的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污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从轻处罚。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公司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你公司第四项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你公司第五项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相关裁量标准,项目为报告表类,未排放污染物,环保设施未建成,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0,000.00)。
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邮政编码:511500
联系人:崔健欢 电话:0763—3939798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