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9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管敏富:
身份证号码:
清远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管敏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远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监督检查,你公司正常生产,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存在有1条压延生产线、1台废旧PVC造粒机的废气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5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4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2022年4月15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以及递交《行政处罚申辩书》,我局于2022年5月19日召开听证会。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你部分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6月*日印发
清环清城罚〔2022〕9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管敏富:
身份证号码:
清远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管敏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远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监督检查,你公司正常生产,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存在有1条压延生产线、1台废旧PVC造粒机的废气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5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4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2022年4月15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以及递交《行政处罚申辩书》,我局于2022年5月19日召开听证会。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你部分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7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6月*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