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9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M9HY2C
法定代表人:管敏富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隆大道211号A区厂房1号车间
清远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监督检查,你公司正常生产,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搅拌车间分散机工作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含油废手套、废抹布等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
3.有1条压延生产线、1台废旧PVC造粒机的废气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以及递交《行政处罚申辩书》,我局于2022年5月19日召开听证会。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你公司部分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8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