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9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通用皮具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788446889
法定代表人:常伟滨
单位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长隆大道225号清远市通用皮具配件有限公司6号至8号、10号厂房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2月22日、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
1.你公司新建的纺织生产项目,其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但你公司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1年10月开始建设,并于2022年2月完全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
2.你公司新建的纺织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已于2022年2月投入使用;
3.你公司喷漆工序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油漆桶,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
4.你公司共有12个污染物排放口,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
5.你公司产生有机废气的喷漆、涂层工序,未做好密闭要求,部分溶剂非取用状态敞开物料储存容器,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有机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2年2月22日、3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10日、3月21日、3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3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2年4月5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于6月2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采纳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部分意见,对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维持原处罚,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第四项环境违法行为维持原处罚,第五项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相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及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标准,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
你公司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相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你公司第四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以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标准,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你公司第五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综上,对你公司上述五项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责令你公司立改正,决定对你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伍仟元整(¥465,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1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