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9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伟滨:
身份证号码:
职务:清远市通用皮具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性别:男 民族:汉
户籍地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2月22日、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清远市通用皮具配件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新建的纺织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已于2022年2月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2年2月22日、3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10日、3月21日、3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你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2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3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2年4月5日收到你提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于6月2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不采纳你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维持原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及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1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