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9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通用皮具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788446889
法定代表人:常伟滨
单位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长隆大道225号清远市通用皮具配件有限公司6号至8号、10号厂房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18日,我局组织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氨氮为26.8mg/L,总氮为35.3mg/L,化学需氧量为244mg/L,分别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废水污染物排放许可浓度(氨氮10mg/L,总氮15mg/L,化学需氧量80mg/L)的1.68倍、1.35倍、2.05倍,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你公司废水实际处理排放量约1200吨/天。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2)第133号)、2022年3月18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2年4月7日《询问调查笔录》、清远市通用皮具配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清远市通用皮具配件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照片一组及其他相关书证证实,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2年6月5日收到你公司提交陈述申辩相关材料及《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书》,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我局认为由于你公司主动落实整改,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后续的废水检测未发现异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采纳你公司意见,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1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