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9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兴成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99715658X
经营者:范有纯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有色金属加工制造业基地南兴路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2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位于禁燃区范围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2.你公司新建1台球磨机处理铝灰属于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书证证实,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7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限期内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相关材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第一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标准,我局现责令你公司将重油设备及贮罐进行拆除,改用清洁能源作为应急燃料,并决定对你公司该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你公司的第二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标准,我局现责令你公司改正该项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250.00)。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36,25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2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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