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9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鑫成编织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02MA51FUBE5N
法定代表人:陈爱飞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新基村委会夫一村(土名:长塘、三仔乸、杨保塘仔)厂房自编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2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运行且各个废气集气罩均用麻袋封堵,导致有机废气不能有效收集;
2.废气治理设施采样口设置不规范,未设置采样平台;
3.废机油桶等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进行贮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书证证实,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4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申辩书》等相关材料。
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的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对你公司的第二项、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进行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你公司的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的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2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8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