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10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荣(清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79996883H
法定代表人:李性刚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庄、井岭村委会(浩良工业开发区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了执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设置14台油压机正在生产,其中2台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治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呈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5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5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行政处罚的陈述和申辩报告》,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决定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部分陈述申辩理由,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相关载量标准,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3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