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1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臻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02MA51LLT119
法定代表人:郑顺华
住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定安村鳌岗地芙蓉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30日凌晨,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资质从事危险废物(废电路板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的危险废物,危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5-49)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经现场过磅称重,现场堆放处置的废电路板有25.175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视频照片、询问调查笔录、过磅磅单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2年3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3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5月19日召开听证会,并形成听证笔录。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33号)、《送达回证》及《听证笔录》为证。
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认为你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决定采纳你公司的申辩意见,减轻处罚。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于2021年11月,按照对当事人有利的原则,参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相关裁量标准,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发现后及时中止、改正,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综合考虑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1,60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4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