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1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胜利铜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76940585Y
法定代表人:蔡耀佳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内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取得环评批复。D1车间于2021年1月投资人民币56万元,安装2台破碎机、1台浮船、2台摇床并投入使用,后于2021年5月投资人民币12万元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水喷淋塔)并投入使用;D3车间于2019年2月投资人民币165万元,安装破碎机8台、水摇床8套、生物质烘干炉1套并投入使用,后于2021年5月投资人民币10万元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水喷淋塔)并投入使用;D5车间于2022年3月投资人民币111万元,安装破碎机2台、水摇床4套并投入使用,后于2022年3月投资人民币20万元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布袋除尘)并投入使用;D6车间于2019年1月投资人民币135万元,安装破碎机9台、水摇床9套、生物质烘干炉1套并投入使用,后于2021年5月投资人民币7万元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布袋除尘+水喷淋)并投入使用;D8车间于2021年9月投资人民币12万元,安装破碎机4台并投入使用,后于2021年9月投资人民币5万元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水喷淋)并投入使用,共有破碎机25台、水摇床23组、浮船1台、生物质烘干炉2台,已超出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设施数量(4台铜米机组,2台破碎机,2台脱水机)。其中D3、D6车间生产设备安装并投入使用已超过2年;
2.D1、D3、D5、D6、D8车间生产设备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水喷淋、布袋除尘等)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
3.D6车间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水喷淋塔)未运行,造成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未能有效处理;
4.D1车间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内有2袋共约0.2吨废线路板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24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4月25日、26日《调查询问笔录》、清远市胜利铜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清远市胜利铜材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清远市胜利铜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现场照片证据1组及其他书证证实,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6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2年6月8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于6月30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采纳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部分意见,对你公司第一项、第四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第二项、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维持原拟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相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及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标准,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
你公司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以及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标准,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公司第四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相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综上,对你公司上述四项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决定对你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整(¥46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