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10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亿宝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224194879
法定代表人:金山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浩良工业园(G1200520)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取得环评批复,于2022年3月投资人民币8万,在废塑料回收车间建成并投入使用浮船5台、隔油格栅池1台用于废塑料分选。在废铝分选车间建成废铝抛光机1台用于废五金分选,在铜米车间建成并投入使用生物质烘干炉2台,上述建设项目均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2.浮船配套的废水治理设施(隔油隔渣池)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17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6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清远市亿宝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清远市亿宝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清远市亿宝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现场照片证据1组及其他书证证实,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7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2年7月8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听证处罚告知书的陈述申辩》及相关材料。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部分陈述意见,对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维持原拟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相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扩建的浮船、抛光机等废塑料、废五金分选等项目停止建设并恢复原状,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及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标准,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综上,对你公司上述两项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扩建的浮船、抛光机等废塑料、废五金分选等项目停止建设并恢复原状,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