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1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番亿聚氨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9971521X4
法定代表人:唐定凯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区B区B7地块。
清远市番亿聚氨酯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新建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清水池设置三通阀连接软管,现场检查时上述软管有水流出,并通过厂区的雨水管网流至厂外。我局组织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污水处理设施外排的水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采样点位水样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项目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TR22040620、TR22050125)、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2年6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6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以及递交《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书》。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依法维持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相关裁量标准,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5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