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1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麟: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8日晚,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水尾村公路边的清远市优信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址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场地内利用压包机对现场堆放的废电路板、废电子元器件等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成品银白色块状物(表面空隙明显可见废电路板露出)堆放于该场地1号车间门外以及废弃隔渣池内。经称重过磅,银白色块状物共重78.42吨,经拆解银白色块状废物外包裹物为铁皮,内容物为废弃电路板重25.66吨,现场未拆解的银白色块状物还剩52.76吨。经技术单位初步认定银白色块状废物拆解所得25.66吨的废电路板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所列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5-49”,危险特性为毒性。你本人为该场地主要负责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视频照片、询问调查笔录、过磅磅单、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废物属性鉴别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2年9月2日向你本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85号),告知你本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本人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以及陈述提交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85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相关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本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1,6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3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