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1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建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MQYA0P
法定代表人:陈建彬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沙溪村委会财合村背坤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内14-15号场地
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于2020年9月建设1条喷粉生产线、于2022年3月建设1个简易镀锌铁板槽(用于浸涂防锈漆),项目使用低挥发性涂料约20吨/年、使用溶剂型涂料约2吨/年(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公司建设的项目总投资额为20.3万元;
2.你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9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提交书面申诉申辩,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1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总投资额2.55%的罚款,即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柒拾陆元整(¥5,176.00)。
你公司第2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共处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伍仟壹佰柒拾陆元整(¥365,176.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3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