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1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皓德钢管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2MJD53M
法定代表人:刘定锷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沙溪村委会财合村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项目新增涂漆工艺并投入使用,未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未取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项目涂漆工艺已投入使用;
2.废有机溶剂桶、含油废抹布及废手套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检查)笔录》一份、2022年9月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一份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8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书面提交陈述申辩书,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认为你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情形,决定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2022〕89号)及《送达回证》等书证证实。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相关裁量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的相关裁量标准,由于你公司年度内首次违法,所涉危险废物不超过0.1吨,无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8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