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1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51729260Y
法定代表人:朱石健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55号城市花园38号楼(广发大厦)第16层02室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5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建设项目时代花城住宅小区北区生活污水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显示,监测因子监测结果氨氮为15.1mg/L、总磷为1.74mg/L,分别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0.007倍、0.74倍。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5日《监测报告》(清城环测DC字〔2022〕第94号)、2022年7月2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2年8月2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7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提交《关于时代花城小区市政排污处罚的申辩函》,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2年8月31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再次对你公司建设项目时代花城住宅小区北区生活污水排放口外排水进行采样检测。2022年9月5日《监测报告》结果显示,外排水中氨氮浓度为15.9mg/L、总磷浓度为1.96mg/L,分别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0.06倍、0.96倍,你公司逾期未落实整改。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1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79号)、8月22日《送达回证》、2022年9月5日《监测报告》(清城环测DC字〔2022〕第182号)等证据为证。
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由于你公司至今未落实整改,提出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依据充足,证据充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因此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8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