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1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悦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53723245L
法定代表人:陈明国
详细地址: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福工业区A3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委托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人造石车间北门外的无组织非甲烷总烃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2060230),你公司人造石车间北门外的非甲烷总烃4次检测平均值为13.2mg/m³,超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10mg/m³的32%。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7日《询问调查笔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2060230)以及相关书证证实。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8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收到你公司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相关材料。
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称因工人没有及时关闭密闭房导致废气外溢而出现超标情况,非主观故意,目前已对工人加强管理,恳请我局考虑疫情、经济等因素影响,免予处罚。
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依据充足,证据充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因此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标准,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2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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