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永裕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18063329C
法定代表人:赵同法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白沙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永裕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远市清城区石角永裕实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危险度物贮存仓库内酸性染料、磷酸、氢氧化钠及硫酸废包装袋及废包装桶全部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现场未设置危险废物管理合帐;
3.有数十只废磷酸桶、废硫酸桶等包装桶未按国家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随意放置在车间;
4.危险废物贮存仓库里危废污泥与污水处理药剂混合贮存。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8月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其他相关书证予以证实,根据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8行终403号的行政判决,你公司上述四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逾期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四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十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5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3年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