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达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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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清远)电子铝箔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富德(清远)电子铝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监督检查,你公司生产设备正常运行,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评审批的主要生产设备为12条化成生产线,检查时发现建成有14条化成生产线及1条碳箔生产线,新增的2条化成生产线于2017年3月建成并投产,新增的1条碳箔生产线于2018年建设并投入生产,污染物增加属重大变更,且新增的化成生产线和碳箔生产线属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你公司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扩建2条化成生产线及1条碳箔生产线;且你公司扩建的2条化成生产线及1条碳箔生产线已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其中新增的2条化成生产线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处罚,已整改完毕,停止生产使用,于2022年8月又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2年12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2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书证予以证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日向你本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3〕5号),告知你本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3年2月6日收到你公司《行政处罚听证及陈述申辩书》,经现场复核,举行听证并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审议,决定不采纳你公司提出的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1.8裁量标准中罚款金额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本人处罚款(人民币)玖万贰仟元整(¥92,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本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本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本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3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