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港联五金电镀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02L0434601X7
法定代表人:李滔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小河村
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1条镀镍铬生产线正在生产,你公司镀镍槽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产生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3年2月1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视频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3〕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3月7日提交书面陈述申辩,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并责令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1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3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