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3〕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和(清远)五金电镀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46294105E
法定代表人:李绍和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镇大有乡虎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10日上午,我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电镀车间配套的编号为2、3、4号的废气处理设施没有开启。
以上事实有2023年2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你公司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3年3月2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3〕2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2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3〕20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并责令立即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2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3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