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3〕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元恒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713555662
法定代表人:杨敏
详细地址:清远市龙塘镇龟头岭华强工业区华强成型车间
清远市元恒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监督检查,你公司生产设备正常运行,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厂房北面围墙边存在一个缺口,围墙边建有一个高压变电房。厂房内隔渣、沉淀池在使用过程中有废水溢出,溢出废水、场地清洗废水以及淋溶雨水可通过该缺口排出厂界外。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3日、14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3)第072号〕、其他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3年3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3〕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3年4月5日收到你公司《行政处罚听证及陈述申辩书》,2023年4月21日举行听证会。经现场复核,法制审核并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决定不采纳你公司提出的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2.8.1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公司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3年5月10日印发